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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交易所要闻
序号 标题 发布日期
  • 1
    深交易团队走进富士康丨绿色·数据交易赋能高质量发展
    2024-12-05
  • 2
    绿美湾区 “碳”索未来——深圳绿交所协办的COP29“中国角”粤港澳大湾区主题边会活动圆满落幕
    2024-11-22
  • 3
    首笔达成:助力垃圾分类实施 深圳绿色交易所在路上
    2024-11-18
  • 4
    绿色产业催生新职业 碳排放管理员走进各行各业
    2024-11-12
  • 5
    激发金融新动能 助力新质生产力丨深交易携绿交所等四家所属交易场所参展第十八届深圳国际金融博览会
    2024-11-11
  • 6
    以绿色为笔,书时代新篇丨深圳绿色交易所正式揭牌!
    2024-11-11
  • 7
    深圳绿色交易所成功承办“深圳市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宣讲暨气候投融资对接会”并上线“绿易融通”平台
    2024-11-08
  • 8
    共绘绿色生产力蓝图丨深圳绿色交易所成功举办2024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碳交易论坛
    2024-10-29
  • 9
    【交易所新闻】绿交所顺利承办2024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年会并荣获先锋奖
    2024-10-09
  • 10
    【绿交风采】多维度推进低碳人才培养 绿交所员工在深圳技能大赛中获佳绩
    2024-10-09
共418条记录 1/42页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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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

1、投诉人可以以下情形为由提起投诉:(1)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操 作规则;(2)交易文件、交易过程或成交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3)对公司工作人员服务水平、质量及服务态度不满意;(4)针对公司工作人员或交易活动提出异议或不满的其他情形。
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
3、投诉原则上实行实名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4、投诉人应当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 不予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5、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重复投诉且未提供新的证据;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 (4)投诉人不能证明与投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 (5)超出本单位受理范围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受理投诉后,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中,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
7、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支付。投诉事项处理决定明确各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 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各方都有责任的,由各方合理分担。
9、任何通知、决定、函件及其他文书,只要按本登记表的联系电话或邮箱发送, 即应视作即时送达。按本登记表联系地址邮寄发送的,文书签收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拒绝签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投诉人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由此产生任何文书未送达的责任由投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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